[31] 黑格尔、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的作家们非常正确地提出这种反驳。
[32] 另见第七讲第四节之九。
[33] 这一要求要远远高于衣食居住方面或基本需求方面的简单要求。基本自由是由基本的自由权和机会来规定的,而这些自由和机会包括政治自由和公平进入政治运作过程的机会。
[34] 我还相信,这样一个政体也可以公共地处理各种文化和民族[请将后一理念(即,民族的理念)与国家的理念区别开来]的差别问题。在这里,我遵循了易尔·塔莫尔在她的《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一书中提出的观点。
[35] 在这一点上,我同意迈克·沃兹尔在《纽约书评》(1989年2月2日,42页以后)上发表的对本杰明·巴伯尔《政治学的征服》一书的评论。
[36] 指德国魏玛宪政时期。
[37] 见卡尔·施密特的《议会民主的危机》,艾伦·肯尼迪译(坎布里奇,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88),尤其详见第2版(1926)的前言和第二章。关于魏玛宪法,见德特勒伏·皮克特的《魏玛共和国》,艾伦·勒恩译(波士顿,企鹅图书出版公司,1991),尤其是第十一至第十四章;以及克劳斯·费舍尔的《纳粹德国》(纽约,连续出版社,1995),第七章和结论,258~2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