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泰国香烟案(申诉方美国),根据1966年《烟草法》,泰国政府禁止外国香烟和烟草试样的进口,但允许国内香烟的出售。专家组认定进口限制与第11条第1款不符,并且不能根据第11条第2款(c)项取得合法性。专家组还认定进口限制措施不属于第20条(b)项“所必需者”的含义。泰国可以采取禁止香烟广告、要求在香烟盒上标明有害健康等“对贸易最少限制”的办法,而禁止外国香烟进口不符合“所必需者”的标准。报告通过时间是1990年。
(4)美国金枪鱼进口案(申诉方墨西哥等),1991年美国依其《保护海生哺乳动物法》,下令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进口。墨西哥向GATT投诉,指控美国违反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美国援引第20条(b)项和(g)项规定抗辩。
专家组认定:美国不能仅仅因为墨西哥捕捞金枪鱼的方法不符合美国的法律而禁止其进口(即方法与产品的区别),GATT第3条所指国内规章只限于“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供应、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规章,并不是有关生产加工过程的规章。专家组还认定,美国国内法没有域外效力,美国法院没有域外管辖权。报告散发于1991年,未获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