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理解人格主义的观点,必须明白它的一个重要推论。依据人格主义,自然在心灵中,而非心灵在自然中。自然在“神圣的心灵”中;自然是上帝的作品、行为和经验。在上帝居住的东西之外,或在上帝对之作用的东西之外,不存在任何事物。上帝是它自身存在的组成部分。对人的心灵而言,这种状况就不那么明显。作为我们的关于自然知识之基础的感觉显然存在于我们自己的心灵中。我们的心灵就好像存在于我们的身体中,因此心灵镶嵌在自然中。然而心灵存在于身体之中这种流行看法是不准确的。如果心灵存在于身体中,那么它应当在身体的“某个地方”,难就难在这里。搜索身体,找遍神经系统和大脑,你能找到的都是身体。你会发现神经、肌肉、灰质。但你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有意识的人格。原因在于心灵不是身体的一部分,也不位于身体的某个地方。心灵实际上就是我们经验到的那个东西,是个人的意识。我们把这种人格正确地判定为依赖于自然的,因此部分地是大脑的产物,部分地是大脑的一种刺激和引导。因此,心灵与它所依靠的身体相互作用,这对人格主义者来说意味着人的人格与它依赖的“神圣人格”相互作用,因为身体在自然中,自然是行动着的上帝。大脑是处在创造人的人格的连续行动的某一点上的行动中的“神圣人格”。意识不在自然中,但是位于“神圣心灵”之中的自然是上帝创造人的心灵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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