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在什么情况下是有责任的?
(甲)关于意志自由的虚假问题
我把这一章增加到对伦理学问题的讨论上来,是颇为犹豫和勉强的,因为在这一章中我必须谈到的一个问题,甚至现在还被认为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而它之所以进入伦理学并成为一个讨论得很多的问题,却仅仅是由于一种误解。这就是所谓意志自由的问题。而且很久以前就有一些明智的人物努力澄清这个假问题,并且首先就是揭示上面所说的这一情况——休谟揭露得格外清楚。所以,人们一再连篇累牍地花费大量笔墨、用很多心思去讨论这个问题,而其他许多重要问题却没有去讨论(假定这些思想家有能力讨论这些问题),这真可说是哲学上的一件最丢人的事。所以我真不好意思专门写一章来讨论“自由”问题。在本章的标题中,“责任”一词指出了伦理学所关心的东西,也指明了产生误解的地方。因此责任概念构成了我们讨论的主题,而且,如果在阐述这个概念的过程中我还必须说到自由概念的话。我当然只说那些别人已经更好地说过了的话,并且用这一想法聊以自慰:我所能做到的只是用这种方法最后结束上述丢人的事。
伦理学的主要任务(这任务我们在第一章中就已经弄清楚了)是解释道德行为。进行解释意味着规律:每一门科学,包括心理学在内,只有在找到能够据以说明有关事件的规律时,才是可能的。由于人们把一切事件都服从普遍规律这个假定称为因果性法则,所以人们也可以说,“每门科学都预设了因果性原则”。因此,对于人类行为的每一种解释也必须假定因果律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说存在着心理学规律(例如,要是我们在第二章中提出的动机形成律竟是不正确的,那么人类行为就是完全无法解释的了)。我们的全部经验都使我们更加相信,这个预设是得到承认的,至少在为了达到同自然界和人类交往的实际生活的一切目的的范围之内,以及为了满足最精确的技术要求这个范围之内是需要这个预设的。因果性原则是否普遍成立,就是说,决定论是不是真实可靠,我们诚然还不知道,也没有人知道。但我们确实知道,仅仅靠沉思和推测,通过想出许多赞成的理由或反对的理由(这种理由无论是作为一个总体或单个地看,都只是些虚假的理由)来,企图以此来解决决定论和非决定论之间的争论,那是不可能的。如果人们考虑一下,现代物理学在仔细探讨最微小的原子的内部事件是否也存在着因果性的问题时,真不知使用了多么巨大数量的实验技术和逻辑方法,这种企图就更显得特别荒谬可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