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协定由中、日两国陆军代表者签名盖印,经各自本国政府之承认,发生效力。其作战行动适当之时机,经两国最高统率部商定开始之。
第十二条 本协定以汉文及日文各缮二份,彼此对照,签名盖印,各保有一份为证据。
上列各条,但关系陆军部分,再就海军一方面,议定条文,大约与陆军部分相同。两国委员,俱表明满意,因即散席。日本委员长斋藤自去递交日使,由日使电达本国政府,请示办理。中国委员长靳云鹏亦将约文入呈国务院,国务总理段祺瑞提出草约,交国务员会议可否。国务员当然赞许,再报明冯总统,即交参战督办处签字。那日本政府电复中国驻京日使,允准签字,彼此各守秘密。乃经日本报揭露以后,遂由中国京内外学生,纷纷异议。其实德军尚在俄国西境,距中国约千万里,所订中日军事协定条约,始终不闻履行,杯影蛇弓,徒添出一段疑论呢。小子有诗叹道: